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56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徐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0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49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4日13時5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汽車(下稱8661汽車)行經臺南市○區○○街000號
處,起駛前未注意其他車安全,致訴外人蘇鳳雪所駕駛由伊
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下稱6256汽車)遭碰撞而
受損(下稱系爭事故)。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必要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80,164元(含零件64,436元、烤漆9,385元、
工資6,343元),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等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16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估價單、電子發票
證明聯、系爭汽車車損照片為證,並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相關卷宗資料查閱屬實,而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因行車不慎,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承保之
系爭汽車損壞,原告已賠付系爭汽車之上開修復費用,則原
告自得於其給付之賠償金額範圍內,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被告行使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㈢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系爭汽車未逾耐用年限,本件維修零件費用
64,436元,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經計算後
為24,0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系爭汽車修復之
必要費用於扣除零件折舊後加計工資15,728元後為39,806元
(計算式:24,078+15,728=39,806)。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
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9,80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依此請求,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並無不同,對原告而
言,並未更為有利,本院自不用再就原告併為主張之本於民
法第191條之2規定所為之請求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
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49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 表
年數 折舊額 折舊後餘額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1 年 64,436×0.369 23,777元 64,436-23,777 40,659元 2 年 40,659×0.369 15,003元 40,659-15,003 25,656元 2 月 25,656×0.369×2/12 1,578元 25,656-1,578 24,078元
TNEV-113-南小-1562-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