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曾雨明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41-150 筆)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63號 原 告 江承恩 被 告 李銘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4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25

TYDM-113-審附民-1863-20250225-1

審原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憲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 本及於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職權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洗錢、詐欺」應更正為「竊盜」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雖誤載「洗錢、詐欺」,然原   裁定案號欄已明載係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40號,且理由欄二 亦已詳載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及被告對之提起上訴而未 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是原裁定所指應補正之上訴理由書顯係針對112年度審原 易字第240號案件即竊盜案件判決而發,上開誤載,顯僅為 例稿格式未予更正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 ,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4

TYDM-112-審原易-240-20250224-3

審交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孟憲裕 被 告 吳英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6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24

TYDM-114-審交附民-40-20250224-1

審交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葉長凱 被 告 沈立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6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4

TYDM-114-審交簡附民-1-20250224-1

審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佳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 ,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佳輝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年5月3 日送達其上開住、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加 計上訴期間及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於113年5月24日即已屆滿 。惟上訴人即被告邱佳輝之上訴狀既未敘述上訴理由,亦迄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迄今已逾時甚 久遠,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114年1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3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經核,本院上開 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正本已於114年2月5日由監所管理 員送達在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邱佳 輝自應依上開裁定主文於114年2月8日前補正具體之上訴理 由,詎迄今仍未補正,又其上訴期間早已屆滿,其之上訴權 已喪失,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4

TYDM-112-審易-2175-20250224-3

審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財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 ,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經核,上訴人即被告鄭財欽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 年6月26日送達其上開住所,由其母代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加計上訴期間及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於113年7 月17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即被告鄭財欽之上訴狀既未敘述 上訴理由,亦迄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迄今已逾時甚久遠,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院乃依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114年1月22日以裁定命 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經核,本院上開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正本已於114年2 月4日送達其上開戶籍住所,由其母代收,有送達證書1紙、 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加計一日在途期間,上 訴人即被告鄭財欽自應依上開裁定主文於114年2月8日前補 正具體之上訴理由,詎迄今仍未補正,又其上訴期間早已屆 滿,其之上訴權已喪失,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4

TYDM-113-審易-271-20250224-3

審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元佑(原名羅仕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 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 ,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羅元佑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年4月15 日由監所送達予其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 訴期間於113年5月5日屆滿。惟上訴人即被告羅元佑之上訴 狀既未敘述上訴理由,亦迄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迄今已逾時甚久遠,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114年1月22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 訴理由書。經核,本院上開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正本已 於114年2月4日、114年2月7日分別送達其上開戶籍住所、寄 存送達其上開居所,有送達證書2紙、戶籍資料、在監在押 簡表在卷可稽,加計居所之寄存送達十日生效期間、一日在 途期間,上訴人即被告羅元佑自應依上開裁定主文於114年2 月21日前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詎迄今仍未補正,又其上訴 期間早已屆滿,其之上訴權已喪失,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4

TYDM-112-審金訴-2085-20250224-3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樊敏如 被 告 吳俞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4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1

TYDM-114-審附民-170-20250221-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5號 原 告 陳娟娟 被 告 吳俞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4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1

TYDM-113-審附民-1575-20250221-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彭秀菊 被 告 倪山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6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1

TYDM-114-審附民-95-2025022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