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
日所為之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宥辛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783號判決在案,並於113年10月23日對上
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本院卷第235頁)。上訴人雖於1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刑
事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後段規定,於113年12月16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該裁定合法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3年12月24日發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此有上開判決、裁定之正本、送達證書、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
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CHDM-113-易-783-20250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