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9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佳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佳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
,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
,且本院審酌被告僅因見被害人林羽柔所有、鑰匙未拔之機
車1台無人看管,即徒手竊取該等物品,顯見其尚未建立尊
重他人財產權概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
行,並考量被告前已有犯罪之前科紀錄(依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作為量刑參考)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顯見其不知悔
改;復衡酌渠所竊取之物品,得手後已返還被害人,有相關
資料在卷可憑,被告並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兼衡其於警詢
時自稱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3頁)之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暨資力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
礎之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575號
被 告 劉佳賓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O鄰○○○OOOOO
號
(現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佳賓於民國113年9月11日20時36分許,在○○市○區○○路000
號前,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發動上開機車
電門並騎乘離開,以此方式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嗣上開機車
保管人林羽柔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
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佳賓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羽柔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3張、現
場照片2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取上開機車,業已尋獲並合法發還被害人等情,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調查筆錄、專案查詢竊盜車輛
清冊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 育 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 子 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TNDM-113-簡-4257-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