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97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凱逸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
號4至5、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詹凱逸(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明知海洛因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ㄧ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
係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
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上「
戰略網咖」內,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
有之。嗣因其另案遭通緝,於112年5月23日16時50許,為警在新
竹市○○路000號薇閣旅館313號房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
品,始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詹凱逸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
22391357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3
日刑鑑字第1120089142號鑑定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報告編號A0514)、112年7月1
3日(報告編號A0514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按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同條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
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
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項至第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
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是核
被告詹凱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
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同條第4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起訴書認被告持有大麻
及甲基安非他命應分別構成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應屬誤會。
㈡想像競合:被告同時購入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以一持有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一
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㈢累犯加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10年4月29日執行完畢,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構成累犯之
前案與本案皆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告顯未能記取前
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
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漏論此部分構成累
犯,惟業經公訴人當庭補充,附此說明。
㈣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令之禁止
,前已有多次毒品相關前科紀錄,猶不知警惕復為本件犯行
,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時間
、數量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自述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20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衡情無法與毒品完全析
離,亦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㈡至附表編號4至5、7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皆屬被告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起訴書聲請將上開扣案物沒收銷燬,應屬誤會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謝宜修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4、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編號 扣案物 驗餘淨重 純質淨重 檢出成分 檢驗報告 1 1-1、1-3至1-5 海洛因4包 18.35公克 13.66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570號鑑定書 2 1-2 海洛因1包 3.13公克 2.55公克 3 1-7至1-14 甲基安非他命8包 143.86公克 112.2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3日刑鑑字第1120089142號鑑定書 4 1-15 愷他命1包 0.74公克 0.67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5 3-3至3-14 毒品咖啡包118包 197.69公克 13.88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6 1-16、3-1、3-2 大麻3包 1.317公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3日(報告編號A0514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7 1-17、1-18 搖頭丸2包(共15顆) 9.315公克 4.507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SCDM-113-訴-266-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