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5號
原 告 梁垚銘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陳冠州
許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
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
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以原
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
考。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亦定有
明文。而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
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請求塗銷
土地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
在與否,原告就此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
易價額。另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
40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陳冠州
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臺
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3年甲普登字第057290號,債權擔保
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陳冠州應
將系爭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流抵約定予以塗銷。
㈢被告許雅貞應將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
以一訴主張上開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均在於排除被告就系
爭不動產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為取償,因抵押權設定有流抵約
定而一併為預告登記,方請求塗銷,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
出終超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惟原告起訴狀未記
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陳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參考與系爭不動產相同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之同地段252地
號土地於起訴前之112年10月18日,及臨近系爭不動產之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起訴前之113年3月
20日最新交易價值為土地每平方公尺35,000元,房地每平方
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30,303元(計算式:3,000,000元÷
99㎡≒30,30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衡以國稅局對於無
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以此計
算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177,445,964元【計算式為:127、12
8地號土地35,000元×(49.7㎡+11.74㎡)+27建號建物部分30,
303元×71.46㎡×3/10≒2,800,036元】,而原告自陳欲塗銷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則為2,000,000元,依上
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金額價值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7 1分之1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74 1分之1 3 臺中市○○區○○段00○號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 層數:二層 總面積:71.46 全部 編號1至3不動產抵押權設定、預告登記及流抵約定情形如下: 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113年甲普登字第057290號 登記日期:113年8月22日 權利人:陳冠州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設定義務人:梁垚銘 流抵約定 債權已屆清償日期而未受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抵押權人:陳冠州 設定義務人:梁垚銘 預告登記 限制登記事項:113年8月21日甲普登字第5730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許雅貞 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義務人:梁垚銘 登記日期:113年8月22日
TCDV-113-補-2485-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