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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簡惠月即勝原汽車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未記載 29,348元 YP-0559349 113年6月30日 支票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未記載 37,275元 YP-0559350 113年7月31日 合計 66,623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4-12-18

SLDV-113-除-371-202412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鉅宬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珍 代 理 人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鉅宬欣業有限公司 董錦珍 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7月15日 114,682元 QA5293303

2024-12-17

TPDV-113-除-1947-202412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私立稻江高級護理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郭淑蕙 代 理 人 陳奕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北市私立稻江高級護理家事職業學校 臺灣銀行圓山分行 113年3月6日 56,322元 AR6201977

2024-12-17

TPDV-113-除-1813-202412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潘思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發票人為葉長青,付款人為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發票 日為113年3月1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支票 號碼為AC0555666之支票1張。

2024-12-17

TPDV-113-除-1876-202412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李源德 代 理 人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社團法人台灣內科醫學會 吳明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 113年5月1日 15,000元 AL7358907

2024-12-16

TPDV-113-除-1923-2024121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林盟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13號 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號 1 胡繼成 周立梅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年4月2日 未記載 300,000元

2024-12-16

SLDV-113-除-613-2024121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張明月 代 理 人 王鴻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王鴻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6月1日 20,000元 DK0075456

2024-12-13

TPDV-113-除-1810-20241213-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江素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東信水電工程行 張錦鴻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花蓮分行 江素瑜 113年2月28日 200,000元 AL1358817 760-***-5****

2024-12-13

HLDV-113-除-35-20241213-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曾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米糰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曾瑋亮 玉山銀行 花蓮分行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5日 20,580元 FA4666526 1023-435-004738

2024-12-13

HLDV-113-除-37-202412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鴻鑫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誼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趙子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3年5月30日 6,825元 RU7381048

2024-12-13

TPDV-113-除-1735-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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