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簡惠月即勝原汽車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未記載 29,348元 YP-0559349 113年6月30日 支票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未記載 37,275元 YP-0559350 113年7月31日 合計 66,623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SLDV-113-除-371-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