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倪鵬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03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倪鵬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累計22,036元未給付,其中
19,762元為消費款;1,07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9,762元 倪鵬宇 自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KMDV-114-司促-256-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