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徐錦龍(原名徐曜新)
上列被告徐錦龍因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7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徐錦龍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在案,且原告復未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ILDM-113-簡附民-57-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