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琮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香伶
賴郁騏
王永瀚
廖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53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占用土地面積1,161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0元/
平方公尺=847,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FYEV-112-豐簡-718-20250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