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王悅臻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彥達即焰陽烤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
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
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
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一
編號2至6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一】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80元。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另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1,691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45,20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7頁)。原告聲明第㈠、㈡項部分總合為136,895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960元,此部分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1,440-960=480】,另原告聲明第㈢項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0元【計算式:480+3,000=3,480】。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3,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2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任職被告之起迄時間。 ⑵原告之職稱(或說明擔任何職務)。 ⑶約定之月薪原告主張任職初始為27,000元,惟於離職時調升為36,000元,請說明是何時調升?如於任職中有數次調整月薪,請說明各段約定月薪數額為何?並說明原告是與何人商議。 ⑷被告於受僱期間如何給付薪資(如現金、匯款)?(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受僱時起至終止日為止之內頁明細,主張自雇主受領之給付請以螢光筆註記。) ⑸主張勞動契約是何時因何故終止?因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開立載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告真意是主張系爭契約是受被告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嗎? 3 請求「資遣費」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請說明原告主張勞動契約終止日前「7」個月,每個月原告之工資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⑵主張「平均工資」為何?(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再1個月平均工資,應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⑶陳明「請求資遣費」之計算式。 4 請求「休假日出勤工資」部分(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應補正: ⑴是在「哪幾天」自「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出勤產生之休假日出勤工資。 ⑵出勤日為該年度之什麼放假日(如過年、中秋節)。 ⑶主張之「正常工作時間之每日工資額」為何(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⑷陳明「休假日出勤工資」之計算式。 5 請求勞退金提繳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什麼時候」起至「什麼時候」為止,所產生勞退金提撥不足之情形? ⑵勞工主張雇主對勞退金提撥不足之起迄期間(下稱系爭期間),主張各月份之工資數額何? ⑶雇主就系爭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⑷雇主就系爭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⑸主張雇主仍有提撥不足之計算式為何? ⑹提出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時該月份起至提出書狀為止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分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6 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在「何時」自「何時」之年資產生之特別休假?(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8月2日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具3日特休;自107年1月1月起至108年2月3日,1年以上2年未滿,具7日特休) ⑵前開期間已休之特休日數為何?未休之特休日數為何? ⑶主張「1日工資」為何?(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謂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⑷陳明「特休未休工資」之計算式。 7 表明編號2至6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
【附表二】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資遣費 34,819 2 預告期間工資 24,000 3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12,000 4 國定假日未休工資 20,872 5 提繳勞退金 45,204 合計 136,895
KSDV-113-勞補-264-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