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樊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4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樊煒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陳樊煒與張秝通(所涉部分業經判決確定)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
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之某時,先
由陳樊煒在通訊軟體TIKTOK之留言區中發布「桃園 1:300」之文
字訊息,散布兜售毒品之訊息。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龍岡派出所警員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覺有異,遂喬裝購毒者與陳樊
煒聯繫表示欲購買毒品,並約定以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價格
,購買分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
成分之咖啡包共8包(各咖啡包僅含有單一種毒品成分,而未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下稱合稱本案毒品咖啡包),再由張秝通於不
詳時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哥」之人取得毒品咖
啡包後,於110年9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搭載不知情之佘鈺婕前往桃
園市○○區○○路00號前,於交付本案毒品咖啡包之際,即為警表明
身分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而未遂。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陳樊煒及其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第33頁
),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非
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偵卷第17頁、第157至159頁,本院卷第30頁、第17
6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張秝通於另案警詢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31至43頁、第111至120頁
),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第C0000000-Q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平鎮分
局龍岡派出所110年9月15日職務報告、證人即另案被告張秝
通於另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現場照片在
卷可佐(見偵卷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09頁、第121至122
頁、第123至126頁、第133至140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㈡按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
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因供需雙方資力、關係深淺、需求
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
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等,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
繼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然其所
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並無二致。又毒品之非法交易
,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為一般民眾普遍所認知
,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甘冒重刑、自陷囹圄而任
意將自身已取得之毒品,以原來取得之價、量讓與他人,令
自己處於遭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
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無從僅因無
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
賣犯行之追訴。被告明知張貼該廣告之目的係招攬購毒者,
亦知悉另案被告張秝通係為從中獲利,被告既甘冒重刑,鋌
而走險與另案被告張秝通共同販賣本案毒品咖啡包予不特定
購毒者,甚至與購毒者(即喬裝員警)商討毒品之價格、交
易時間、地點等重要事項,足認被告確具獲利意圖而為本件
販賣毒品行為,至為明確。
㈢至起訴意旨雖認本案係由被告於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許,
指示另案被告張秝通前往桃園市○○區○○街000號前向「明哥
」拿取本案毒品咖啡包,然依照另案被告張秝通與通訊軟體
暱稱「明」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15至139頁),無從認
定本案毒品咖啡包係由被告指示另案被告張秝通向「明哥」
取得,而此部分之事實亦為被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31頁)
,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認另案被告張秝通係自行
向「明哥」取得毒品咖啡包,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張秝通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已著手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實行而未遂,為未遂犯,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
告就前開犯行,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
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
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使
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
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
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
形,始謂適法。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
被告知悉毒品為政府嚴令所禁,仍執意販賣毒品予他人,顯
見其並未考慮販賣毒品對社會、他人之不良影響。且被告本
案犯行,經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可減至有期徒刑1年9
月,已無過重情事,且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販賣毒品
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是考量其犯罪情節、態樣、動機及手段,被告本案所為尚
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情事,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自無
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年,明知毒品危害身心甚鉅,且
一經成癮,將影響社會治安,危害深遠,竟無視政府制定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販賣第三級毒品
欲藉以牟利,將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更形猖獗,致使施用毒品
者沉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
害社會、國家,所為實無足取。惟衡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販賣之毒品種類、數量、次數、犯罪
所得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目前從事物流業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77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經送驗結果,分別驗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第C0000000-Q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在卷可
參(見偵卷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09頁),均屬違禁物,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
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
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
告沒收。
㈡至被告用以刊登販賣毒品訊息、聯繫另案被告張秝通所用之
手機,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然上開手機及SIM卡均未扣
案,且距本件查獲時已有相當時間,難以確認及特定,本院
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被告因未及賣出毒品即遭警方查獲,尚無因販賣所得之財
物,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獲有報酬,自無從諭知沒收犯
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玟茵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張秝通遭警方查扣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處理方式 1 紅色花朵圖案毒品咖啡包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6138克。 沒收 2 路易威登品牌標誌毒品咖啡包6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3878克。 沒收 3 彩色泡泡香奈兒圖案毒品咖啡包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2875克。 沒收
TYDM-113-訴-512-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