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97號、第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丙○○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被告丙○○被訴如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被
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乙○○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聲請撤回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105頁),揆諸前開規定,就被告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一(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7號
第864號
被 告 丙○○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2年間,分別為以下犯行:(一)丙○○與為BR0
00-K11205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前配偶關係
,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家庭成員關係。其等
於112年9月21日離婚後,丙○○竟基於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犯
意,於112年10月間至112年12月24日間,使用通訊軟體Mess
enger,接續傳送:「你改變不了我,你也改變了我,妳把
我從愛妳的傻子,硬生生改變成愛死妳的瘋子,我誰~〜〜〜〜〜
〜~我瘋子〜〜〜〜〜~~~〜妳要對我負責任,因為妳奪走了我的貞
操〜〜操〜〜〜操〜〜〜〜操操操〜〜〜〜我要操回來〜〜〜來〜〜〜來~~~来來
~~~来來來~~~」、「偉大的航道我來了,我要成為航海王,
妳如果是船我就是船長,船長只能有一個,我要划船,我要
掐妳性感的小脖子划到外婆橋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
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
我誰〜〜〜〜〜〜〜我瘋子〜〜〜〜〜〜子〜子〜子〜」、「不要給別人看聊
天記錄不然我就讓你變成噴水雞肉犯」、「女神、老婆、寶
貝、媽媽、BR000-K112051,從現在開始我會密妳,不準封
鎖我因為我是爸爸,孩子的爸爸,妳是孩子的媽媽,爸爸媽
媽=夫妻,妳是我丙○○的老婆,萬人之上,一人之下我就是
你老公,我說一就一,妳說一我不敢說二,小孩最大,妹妹
跟弟弟說一家人要永遠在一起,從現在開始誰敢搶我的東西
我就打誰,妳是我的夜明珠,Ya,ming,(豬隻圖示)我生
氣了我真的生氣了,我氣嘟嘟」、「我要弄壞妳的芭比、出
來、出來面對、你們設一個局聯合起來騙我,妳根本就沒有
男朋友」、「你知道嗎?我覺得我好像又在一次愛上妳了!
愛(老鼠圖示)妳勒。回家吧,剩下的事情爸爸處理。妹妹
起床了,妹妹叫我跟妳說,媽媽東西收一收寶貝女兒帶著笨
爸爸去接妳,媽媽妳在哪裡?回家了我好冷弟弟都把偶的衣
胡拿氣川。」等語之訊息予A女(下合稱本案訊息),並至A
女之工作處所盯哨,以此等方式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足
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二)丙○○於112年12月14
日19時25分許,在臺東縣○○鎮○○路00○0號前,另基於毀損他
人物品之犯意,持石頭丟砸A女之交往對象即BR000-K000000
-0所有、停放於該址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致該
車之左前擋風玻璃破裂,因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BR00
0-K000000-0。(三)丙○○於112年12月24日23時許,在臺東
縣○○鎮○○路000號前,另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石頭
丟砸乙○○所有、停放於該址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致該車之前擋風玻璃、左前車窗、左後車窗破裂及引
擎蓋、左前車門、左後車門遭刮傷,因而不堪使用及減損上
開車輛外觀上美觀效用、烤漆保護車體之效能,足以生損害
於乙○○。
二、案經A女、BR000-K000000-0、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犯罪事實(一)部分:證明其有於該期間,傳送本案訊息予告訴人A女之事實。 2、犯罪事實(二)、(三)部分:證明其有為此部分犯行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警詢中之證述 1、犯罪事實(一)部分:證明被告有於112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24日間,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多次傳送本案訊息予其,並至其工作地點盯哨,已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事實。 2、犯罪事實(二)部分:證明其有目擊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以石頭毀損告訴人BR000-K000000-0之車輛,致該車因此受損等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BR000-K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 犯罪事實(二)部分:證明其於案發時間聽見砸車聲響,查看後發覺其車輛遭毀損,並受有上開毀損情形等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犯罪事實(三)部分:證明其於案發時間聽見砸車聲響,查看後發覺其車輛遭毀損,並受有上開毀損情形等事實。 5 被告與告訴人A女間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犯罪事實(一)部分:證明被告有傳送本案訊息予告訴人A女之事實。 6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18張 佐證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係以石頭毀損告訴人BR000-K000000-0之車輛,及該車之受損情形等事實。 7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16張 佐證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係以石頭毀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該車之受損情形等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為
,分別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又被告所為
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再扣案之
石頭7顆等物為被告所有,並用於本案毀損犯行之用,業據
被告坦承在卷,而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暨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亦涉有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惟觀諸
告訴人BR000-K000000-0係指稱被告於另案所為之毀損、恐
嚇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及本案所為毀損犯行,對其日
常生活造成影響,而提出此部分告訴,然觀諸告訴人BR000-
K000000-0之指訴內容,難認與性與性別相關,此部分尚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有間,而難逕以此
部分罪責相繩於被告,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
之犯罪事實(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
為起訴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馮興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承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
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TTDM-113-易-267-20250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