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俞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113
年度訴緝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起訴案號:111年度偵
字第25922、26283、28789、46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俞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敘述上訴理由之上
訴書狀,逾期不提出,即駁回陳俞廷之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俞廷(下稱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
未具上訴理由之書狀對本院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而上訴期間已屆滿,被告依法應於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然迄今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被告上訴
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
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敘述上訴理由之
上訴書狀,逾期不提出,即依同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被
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TYDM-113-訴緝-74-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