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被 告 簡瑞廷
簡孝安
簡欣怡
簡榮池
簡素綿
簡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債務人即
被告簡榮池與其餘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屬無償行為,害及原
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依原告
提出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41716號債權憑證,其對於被告簡榮池
之債權額,截至民國114年1月20日即本件繫屬前1日止計算之本
金、利息、執行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463,924元(計算
式如卷內試算表);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告簡榮池按遺
產法定應繼分5分之1可得價額為260,823元(計算式:1,277,820
+9,088+17,210=1,304,118,1,304,118*1/5≒260,823,元以下不
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低之後者核定為260,82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未
據原告繳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1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CYEV-114-嘉簡-63-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