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離婚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明。
二、查上訴人就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據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TCDV-113-婚-238-20250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