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1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
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5日寄
存送達再審聲請人(0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查。再審聲請人雖就上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
以113年度救字第190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再審聲請人
應依法補繳裁判費。茲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附
卷可稽,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TCDV-113-聲再-51-2024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