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42號
原 告 林芳宇 住○○市○○區○○里○○路000號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
19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159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979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而提起
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TPTA-113-簡-442-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