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99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MANALILI JEFFERSON VALENCIA間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
本金、利息,暨違約金5,2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6萬2677元(計算式:5萬7467元+5,210元=6萬26
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TCEV-113-中補-4199-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