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劉佳琪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彼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
到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
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
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
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
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
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
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
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
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
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
9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又兩
造於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之調解事
項為原告請求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而本件原告除起訴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另請求被告給付113年1月29日至同復職
之日止之薪資、提撥退休金及特休假未休之工資等,此部分
未經勞動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
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三、本件原告未繳納調解聲請費,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又自經
濟上觀之,原告聲明一、二、三之訴訟目的一致,而聲明一
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及
提撥210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
每月3萬7100元之利益,高於聲明二、三之訴訟標的價額。
又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且原告為民國00年出生,距
法定退休年齡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原告權利
存續期間應推定以5年計算,故聲明一勝訴獲得之利益為222
萬6000元〔計算式:3萬7100元×12月×5年=222萬6000元〕,此
外,原告另請求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1萬1667元、精神慰撫
金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43萬7667元(222萬60
00元+1萬1667元+20萬元=243萬7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
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
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聲明 內容(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一 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3萬5000元及自該應給付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被告應自113年1月29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2100元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 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1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TPDV-113-勞補-411-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