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昱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15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劉昱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劉昱旻(暱稱「李李仁」)於民國112年12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
elegram(俗稱飛機)暱稱「快打部隊」群組(群組內有「張淳勝
」、暱稱「估G」之「柯翊橙」、暱稱「有錢」、「春風」、「
小澤樹」等人)之三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
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
並獲得每次領款金額2%之報酬(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68號判決確定)。劉昱
旻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
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因而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其
中附表編號23之陳心怡因已知友人LINE帳號遭盜用,而僅匯款1
元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而未遂),劉昱旻即聽從「張淳勝」之
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15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3萬3000元),復交付給「張淳
勝」收贓,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所在。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昱旻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
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余瑞香於警
詢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轉
帳紀錄及報案紀錄、告訴人陳惠欣提出之匯款帳號金流一覽
表。
㈣劉昱旻詐欺案提款影像一覽表、如附表所示帳戶交易明細、
交易明細分析表。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固經修正生效,但經
綜合被告本案犯行而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
處。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經立法生效,惟立法後之該
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為立法前所
無,故立法後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本案應無立法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
1項第1款加重規定適用。
㈡罪名:
⒈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7、10、18、20、22、24、27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至6、8、9、11至17
、19、21、25、26、28至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未遂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
洗錢未遂罪。
⒉起訴書原認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惟上
開附表編號1、2、7、10、18、20、22、24、27所示外之
其餘犯行,並無證據顯示詐欺集團有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
具對公眾散布,公訴人此部分應屬誤會,應予更正;另關
於所涉之洗錢防制法及附表編號23部分之論罪法條亦經公
訴檢察官當庭分別更正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加重詐欺未遂罪(本院卷第217頁),附此敘明。
⒊起訴書雖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有
錢、春風、小軍、林致勝,這些人全部都是同一詐騙組織
的人,我只有參加一個詐騙組織,只是因為領錢時搭配的
人不同等語(本院卷第218頁),而被告所涉參與小軍、林
致勝等人所組成之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68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公訴檢察官亦當庭
減縮此部分罪名(本院卷第218頁),亦附此敘明。
㈢共同正犯:被告雖非親自向告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術,然被
告既依指示擔任取款車手,被告與其他成員間為詐騙告訴人
及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
目的,是被告與上開暱稱「快打部隊」群組內之本案詐欺集
團組織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
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數罪併罰: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1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㈥減輕其刑:附表編號23部分,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
行,惟既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思尋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非但侵害他人
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治
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甚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並參酌其於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及重要性,復考量本件告訴
人及被害人受騙金額,暨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
中成員、婚姻及工作狀況暨有無需扶養人口(本院卷第222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共計30,600
元(計算式153萬元×2%=30,600元),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218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所隱
匿之洗錢財物部分,審酌被告僅係擔任取款車手,尚非主謀
,且已將贓款上繳,沒有再行阻斷金流之可能,亦未實際支
配,如再予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起訴書誤載部分分別更正如下)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主文 1 鍾佳耘 抖音廣告代申辦貸款 113年4月28日19時52分 29,985 鄭安詠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28日20時2分 20時2分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王翠瑩 IG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4月28日20時40分 20,998 113年4月28日20時47分 20時48分 20,000 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劉品辰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4月28日21時33分 30,156 113年4月28日21時43分 21時44分 20,000 10,2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陳沁萱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4月28日22時34分 11,012 113年4月28日22時37分 11,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陳秋霞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3時 49,985 江昱霖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13時8分 13時9分 13時10分 20,000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張元豪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3時11分 13時12分 30,000 9,123 113年5月1日 13時21分 13時22分 20,000 19,1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陳彥婷 IG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5月1日 13時37分 29,999 113年5月1日 13時45分 13時46分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林家瑄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4時51分 30,999 113年5月1日 14時52分 14時53分 14時55分 20,000 10,000 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王筠慧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5時16分 15時18分 49,986 16,123 黃若慈永豐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15時22分 15時22分 15時23分 15時24分 20,000 20,000 20,000 6,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許馥涵 (未提告) 臉書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5月1日 15時36分 40,738 113年5月1日 15時44分 15時45分 15時46分 20,000 20,000 8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吳富倡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19時13分 49,984 王莉翎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19時24分 19時25分 19時26分 20,000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陳惠欣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0時3分 99,985 113年5月1日 20時13分 20時14分 20時14分 20時15分 20時16分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朱玟力 盜用LINE帳號借款 113年5月1日 20時11分 10,000 林渝珍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20時22分 20時23分 20,000 2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林晟源 盜用LINE帳號借款 113年5月1日 20時19分 5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陳汎美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0時23分 29,989 113年5月1日 20時24分 20時24分 20時25分 19,900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5月1日 20時45分 20時48分 20時54分 30,000 30,000 29,985 黃若慈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20時54分 21時1分 21時3分 60,000 20,000 9,900 16 呂昱嫻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1時42分 29,985 113年5月1日 21時58分 3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杜宜欣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1日 23時7分 23時8分 23時25分 113年5月2日 0時2分 0時3分 0時33分 0時58分 49,998 49,988 29,169 49,999 49,956 30,000 5,985 張春香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日 23時13分 23時14分 23時32分 23時33分 113年5月2日 0時7分 0時8分 0時8分 0時9分 0時10分 0時53分 0時54分 1時21分 60,000 40,000 20,000 9,100 20,000 19,9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10,000 6,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5月2日 0時52分 29,985 同上王莉翎合作金庫帳戶 113年5月2日 0時57分 0時57分 20,000 9,900 18 費靖涵 IG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5月2日 18時47分 49,985 陳本涵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日 18時55分 18時56分 18時56分 20,000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陳伶貞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2日 19時17分 19時20分 19時22分 44,045 11,012 4,004 113年5月2日 19時24分 19時24分 44,000 15,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陳成杰 抖音廣告投資詐騙 113年5月2日 19時29分 9,985 113年5月2日 19時34分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張少愷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2日 22時54分 122,123 陳本涵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日 22時57分 22時58分 22時59分 22時59分 23時 23時1分 23時1分 23時2分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8,900 20,000 20,000 8,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吳國聖 臉書上假網拍 113年5月2日 22時56分 15,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陳心怡 盜用LINE帳號借款 113年5月3日 19時4分 1 蕭秉騏彰化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4 吳品稼 IG活動中獎通知 113年5月3日 19時26分 30,000 113年5月3日 19時31分 19時32分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楊敏華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3日 19時40分 29,985 113年5月3日 19時46分 19時48分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蔡翔和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3日 20時39分 10,012 113年5月3日 20時52分 20時53分 2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林雅慧 臉書上假網拍 113年5月3日 20時42分 20時44分 10,000 1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周侑潔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18時27分 18時34分 18時35分 49,983 7,103 5,023 謝昂展土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4日 18時30分 18時31分 18時32分 18時40分 18時41分 20,000 20,000 10,000 7,000 5,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陳怡心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18時42分 49,004 113年5月4日 18時45分 18時46分 18時47分 20,000 20,000 9,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邱思嘉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19時17分 49,857 徐梓豪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4日 19時23分 19時23分 19時24分 20,000 20,000 9,9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黃佳雯 賣家帳戶未認證 113年5月4日 20時4分 19,985 113年5月4日 20時10分 20,000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匯入人頭帳戶款項共計 1,531,219元 被告提領款項共計 1,530,000元
SCDM-113-金訴-783-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