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恒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恒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
淨重零點陸肆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
至第10行「113年7月1日1時22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
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13年7月1日0時47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
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6411公克)」應更正為「113年6月27日12時,在新北市五
股區某工地,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7月1日0時40分許,為警在新
北市○○區○○路000號前查獲,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
覺其犯行前,即主動交付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6411公克),並供承前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而接受裁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上揭犯行前,主動交
付前揭扣案物品予警方,且向警方供明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情事,並配合採尿送驗而受裁判,此有調查筆錄可稽,堪
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竊盜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可參,暨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
具體危害,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411公克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629號
被 告 吳恒毅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恒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
1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13年7月1日1時22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
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13年7月1日0時47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
0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
重0.6411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恒毅之供述。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0000000U0679)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曾開源
PCDM-113-簡-5075-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