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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啟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啟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啟敏前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於民國112年9月5日入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余啟敏於112年9月5日入監服刑,於114年1月16日經 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9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 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 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6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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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玟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玟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玟萱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5年 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於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94739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58-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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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宗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11年6月14日因上 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 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942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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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智強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智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3月,於民國110年5月3日送監執行,現 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1月16日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7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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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MANH DUNG(中文名:陳孟勇)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MANH DU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 MANH DUNG因擄人勒贖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於民國111年9月6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1月16日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3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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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陶璽文 (即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陶璽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璽文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6年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1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 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 ,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6年3月,已於110年3月21日入監服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12 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80號核准 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1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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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富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邱建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合計年6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現 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就假釋之聲請 是否合於法律規定,此專係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非本裁定 之審認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2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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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智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 期徒刑10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 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7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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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容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容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0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等文件並無不合,且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故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39-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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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文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文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11年4月1日送監執 行。嗣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51號核 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月31日,惟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2月16日 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 0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3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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