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龔蓮珠
被 告 余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
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
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及
自民國10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依上開
規定,利息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6日,其金額如附
表所示計算為1,119,0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19,0
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金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700,000元 1 利息 700,000元 102年2月27日 114年2月16日 (11+356/366) 5% 419,044元 小計 419,044元 合計 1,119,044元
KSDV-114-補-269-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