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OO ER HAN(中文姓名:邱尔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KHOO ER HAN(中文姓名:邱尔涵)所犯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MLDM-113-訴-651-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