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周啓揚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14
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具保聲請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周啓揚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於民國1
14年2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嗣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2
月20日辯論終結,且業經本院於同日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5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已於同日辦
理具保並停止羈押,此有本院114年2月20日簡式審判筆錄、
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是本院之羈押既已停止,被告
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