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宋蒈婷即宋玉婷
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本件原告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宋普婷與被告阮**間就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0月27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
及於112年11月6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被告阮* *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1月6日以贈與
為原因,向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辦理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應
予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宋蒈婷所有等語,其目的在使其債權
即截至113年12月3日止含本金、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65
0,770元獲得清償,有債權計算書在卷可參。又系爭房地之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所有
權移轉行為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申請書、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是上開房地之價額
應核定為2,181,400元,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並未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是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7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被告阮**之姓名、地址、身分證
字號、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最新起訴狀到院,並依被告
人數附上繕本,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 73㎡ 28,500元/㎡ 全 2,080,500元 2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屏東縣 ○○鎮○○路○○巷0號) 總面積80.90㎡ 100,900元 全 100,900元 合計 2,181,400元
CCEV-113-潮補-1483-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