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李昕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4,60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昕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00,570元消費
款、新臺幣1,961元循環利息、新臺幣2,070元費用(含逾期
費),總計新臺幣104,601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
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
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570元 李昕宥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MLDV-114-司促-957-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