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6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志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劉志偉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4日
前某日,在蝦皮購物網站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向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造
如附表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車牌2面(下稱本案
偽造車牌)後,懸掛於其名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
小客車(下稱本案小客車)前後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
關對車輛號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
113年7月4日0時50分許,邱奕棋收到手機簡訊通知其名下汽
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德街57巷永固便利
停車場-安德站有進場紀錄,惟其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0號之真實車牌業於113年6月3日因超速而遭吊扣,遂報警處
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奕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志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邱奕棋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蒐證照
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辨紀錄、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汽車牌照吊扣執行單、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自用小客車BGQ-1709及BPW-5311號
之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附卷可憑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
憑證,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
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自懸
掛本案偽造車牌於本案小客車起至113年7月13日22時51分許
為警查獲時止,駕駛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本案小客車上路行
使之,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名下車牌號碼000
-0000號之車牌業已逾檢註銷,為貪圖使用汽車之便利、無
須繳納國道過路費及行政罰鍰之利益、規避吊扣牌照之裁罰
效力等目的,竟購買本案偽造車牌懸掛於本案小客車後上路
,顯然心存僥倖,漠視法治之心態甚明,更足生損害於告訴
人之財產法益及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牌之正確性,且若非因
告訴人收到簡訊通知而提起告訴後使警方介入調查,被告仍
會繼續行使本案偽造車牌,對於告訴人、公路監理機關之法
益侵害將愈加擴大,所為顯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於偵查中終
向檢察官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造成危險或損害之程度、小學肄業之教育程
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由被告購買後懸掛於本案小客車行使
之,被告顯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足認屬被告所有,且為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郭彥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車牌號碼「BGQ-1709」號之汽車車牌 2面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造
TPDM-113-簡-4677-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