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HMAD MAFTUCHIN FAJAR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
1.被告AHMAD MAFTUCHIN FAJAR(中文姓名:阿曼)基於侵入
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謝清華同意,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8
時39分許,持菜刀無故侵入謝清華位於臺南市○○區○○街0段0
0巷000號住處,而擅自進入上開住處客廳,嗣經謝清華察覺
將其推出去,鄰居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2.案經謝清華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
故侵入住宅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清華告訴被告AHMAD MAFTUCHIN FAJAR(中
文姓名:阿曼)無故侵入住宅之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
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告訴人謝清華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TNDM-113-易-2303-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