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96號
原 告 吳興隆
法定代理人 張櫻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被 告 蔡篤彰
社團法人高雄市善護關愛協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昭儒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
吳剛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826號),經原告
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KSDM-113-審附民-1196-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