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票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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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芬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38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001 華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俊毅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75,608元 SLA1259074 113年6月5日

2024-12-04

SLDV-113-除-438-20241204-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尚好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燕椿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尚好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8月20日 460,268元 RA2850757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02

MLDV-113-司催-142-2024120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鈦一科技有限公司、陳清庚、陳皇銘、倪鉦育、林俊吉、白逸凱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4年11月30日 95年4月7日 3,300,000元 9412N12G

2024-11-29

TPDV-113-除-1798-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得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發 代 理 人 王季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玉仁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7月15日 31,857元 CB1911594

2024-11-29

TPDV-113-除-1785-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游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許榮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6月28日 5萬元 DK0075289

2024-11-29

TPDV-113-除-1753-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余承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4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信發裝潢有限公司、張義雄、蘇碧雲 臺灣省合作金庫或其指定人 86年12月5日 87年12月5日 3,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

2024-11-29

TPDV-113-除-1840-2024112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王瑛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530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001 天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洢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王瑛雪 12,424元 PS0618016 113年4月30日

2024-11-29

SLDV-113-除-530-20241129-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羅苡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蘇懿茹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 空白 112年11月6日 50,000元 R6965833 1221-6

2024-11-29

HLDV-113-除-33-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3號 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訴訟代理人 葉律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鴻月國際有限公司 陳姿青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4月30日 99,696元 LA1453353

2024-11-29

TPDV-113-除-1793-20241129-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曾新光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曾新光 通霄鎮農會 113年11月30日 14,600元 FA0715374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28

MLDV-113-司催-148-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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