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蔡振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薰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9,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SYEV-113-營簡-63-20250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