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李宜臻
訴訟代理人 徐瑞榮
被 告 李春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409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萬6,667元) 1 利息 8萬6,667元 113年7月31日 114年2月19日 (204/365) 6% 2,906.31元 小計 2,906.31元 項目2(請求金額8萬6,667元) 1 利息 8萬6,667元 113年8月31日 114年2月19日 (173/365) 6% 2,464.67元 小計 2,464.67元 項目3(請求金額8萬6,667元) 1 利息 8萬6,667元 113年9月30日 114年2月19日 (143/365) 6% 2,037.27元 小計 2,037.27元 合計 26萬7,409元
TPEV-114-北補-459-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