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相 對 人(即受安置兒童之父兼法定代理人)
代號C000000-A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相 對 人(即受安置兒童之母兼法定代理人)
代號C000000-B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4年3月23日17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
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下稱案主)為
未滿12歲之兒童,法定代理人為代號C000000-A(下稱案父
)、代號C000000-B(下稱案母)。因案父母親職功能不彰
,無法妥適照顧案主及案主之3名兄長,有嚴重疏忽之虞,
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6年間陸續啟動緊急安置案主及案
主之3名兄長,後案妹於106年出生,受照顧狀況尚可。因案
家無法同時照顧5名子女,案父母遂於106年4月27日與聲請
人口頭約定委託安置案主及案主之3名兄長,然遲遲未與聲
請人簽定委託安置書。案主及其兄長於安置期間,社工多次
至案家訪視,居家環境仍未改變,案父母亦未主動關心案主
及其兄長之狀況,無固定與案主及其兄長進行定期會面,維
繫親情,同時酗酒情形依舊,不願配合聲請人進行強制性親
職教育,有時於酒後致電聲請人咆哮怒罵,顯見案父母親職
功能未提升,聲請人遂於106年9月20日17時將案主及其兄長
予以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
後聲請人於110年5月18日召開兒少保護個案重大決策會議,
評估案父母透過長期家庭處遇輔導及穩定執行會面,親職能
力已明顯提升,態度也逐漸積極、正向,案家生活環境亦屬
穩定,並有非正式支持系統可運用,故案主之3名兄長已於1
10年7月31日結束安置返家,聲請人並持續追蹤受照顧情形
。然聲請人於111年5月3日接獲通報,案父母因子女管教議
題引發爭吵,經確認案主之3名兄長與案妹未受波及。本案
考量案主為多重障礙重度身心障礙者,患有難治之癲癇伴有
癲癇重積狀態、腦性麻痺等疾病,非一般家庭所能因應照料
,且案父母照護特殊兒童醫療知識不足,經盤點案家無其他
替代照顧者,基於兒童安全照顧與維護最佳利益,爰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
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
、個案匯總報告、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9號民事
裁定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互核相符,
堪信為真。本院另以電話詢問案父母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
案父並未接聽,案母則表示沒有意見,有電話記錄在卷可查
。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考量案主為重度身心障礙之10歲兒童
,患有癲癇病症,須定期回診穩定服藥,飲食亦須高密度控
管,然經社工訪查,案家之照顧教養功能仍不足以妥適照料
案主,且案父母經濟狀況不佳,所得收入供應案主之兄長3
人及案妹之日常生活、就學所需已有困難,顯無餘力支應案
主之醫療照護費用;又遍查全卷資料,案家並無其他親屬資
源予以協助,故基於案主之最佳利益,本院認如不延長安置
,顯無法妥適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
,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