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正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世欽等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9,78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8,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TCEV-111-中簡-3345-20250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