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崧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
零點零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崧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14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
年11月6日死亡,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
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被告於前開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遭查獲時,遭扣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
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24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872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毒偵字卷
第55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
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
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CTDM-114-單禁沒-1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