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謝○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林○臺
林○旺
林○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林○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
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林○臺、林○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
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雲(下稱被繼承人)於民
國111年4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
全體繼承人,應繼分並如附表二所示。惟兩造就前開遺產無
法達成分割協議,因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
聲明:㈠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㈡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林○臺、林○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
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堪認為真實。因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
,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
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
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即有理由。
㈢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
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
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
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
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
所遺之存款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尚屬公平妥適,應屬可
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
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
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
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雲之遺產項目暨其分割方式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所在 核定價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29.03㎡,權利範圍:全部) 3,780,579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4.75㎡,權利範圍:1/96) 1,276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16.64㎡,權利範圍:1/96) 25,337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40.78㎡,權利範圍:1/96) 11,299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46.34㎡,權利範圍:1/96) 10,055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201.00㎡,權利範圍:1/96) 54,018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42.89㎡,權利範圍:1/96) 31,289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66.02㎡,權利範圍:全部) 1703,316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963.58㎡,權利範圍:1/96) 261,280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87.92㎡,權利範圍:1/96) 51,646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1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336.06㎡,權利範圍:1/96) 92,360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2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029.72㎡,權利範圍:1/96) 283,001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3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526.74㎡,權利範圍:1/96) 144,765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4 土地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293.26㎡,權利範圍:1/96) 80,597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5 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266.18㎡,權利範圍:1/96) 41,036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6 房屋 台中市○里區○○里○○○街0號(權利範圍:全部) 217,700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7 房屋 台中市○里區○○里○○路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10,300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8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81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9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200萬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0 存款 臺中市○里○○○○○○0○號:00000000000000) 2,02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謝 美 1/4 2 林○臺 1/4 3 林○旺 1/4 4 林○霜 1/4
TCDV-114-家繼訴-7-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