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假釋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61-170 筆)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宇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 4年5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4月19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TYDM-114-聲保-84-20250310-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柏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確定 ,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48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 4年4月28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 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0

TYDM-114-聲保-106-20250310-1

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文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文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柯 文專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 1年度聲字第27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假釋後 更定刑期,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確定。再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次假釋後更定刑期,法務部矯正署再經 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於114年2月7日認受刑 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變更為115年3月3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114年執更十字第11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3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75851號函暨114年 2月7日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 參。因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既經重核 假釋,則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5-03-10

CYDM-114-聲保-22-20250310-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俐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俐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俐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12 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5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21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故縮短刑期後 刑期屆滿日為114年7月3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09

TYDM-114-聲保-105-2025030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任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任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任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上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 經本院審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48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確認無訛。是受刑人經假釋後既尚在所餘刑期中,則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YDM-114-聲保-100-202503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松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松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松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6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07

PCDM-114-聲-795-20250307-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 月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49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YDM-114-聲保-104-202503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瑞騰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12 年10月13日,逕予更正如本裁定所示)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PCDM-114-聲-792-20250307-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昇翰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昇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昇翰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月30日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現在監 獄執行中,且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號裁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112年1月4日送監執行 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4486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是本院 為上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認檢察官之聲請於 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2025-03-07

HLDM-114-聲保-13-20250307-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李貴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李貴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李貴花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6日送監執行,經 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61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證,並有卷附受刑人之法院前 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為憑,堪認信實。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YDM-114-聲保-98-2025030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