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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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洪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俊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超過新臺幣416,000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3150-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麗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29,036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149元之債 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2868-2024121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 債 權 人 廖學從 上列債權人廖學從因與債務人鍾有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 學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聲請狀載本件債務之原因事實與所提債權釋明文件不符。請 表明上述二者相符之債務發生原因、利率、期間等相關約定 事項,並提出詳細計算式。 三、釋明請求㈠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2月9日、㈡利率為年息百 分之6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2-13

CHDV-113-司促-13372-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家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985***949號電信契約之釋明 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14,321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689元之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2862-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瑞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12,41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2980-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陳建宇、 陳建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13,839,926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 113年5月2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2834-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傅花香、孔世光、傅梅珠、傅梅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陳報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3年11 月27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36,192元(含本金515, 000元、利息20,014元及違約金1,178元),故請更正利息及 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11月27日,或提出得自113年9月30日 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2898-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英銓、黃玉山、蘇淑燕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黃玉山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155,746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黃 英銓、黃玉山、蘇淑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0,847元,及自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黃英銓、蘇淑燕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55,746元,及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2874-20241213-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封心修 賴宇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委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據聲請人提出之借據2紙,為重複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賴 宇頎借款500,000元之借據,未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封心修 借款之借據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2-12

CTDV-113-司拍-144-20241212-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貞 債 務 人 吳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43,368元,及自民國113年 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之規定,本件 利息部分已依借據中第四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方式計息, 借據中第三項之規定「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其文義解釋應係如未依前項約定利息之計付方 式時,始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是本件利息之計付方式既已 約定,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年息百分之3.06部分利 息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383-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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