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萬芸榮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范馨月律師
被 告 萬春芬
萬春燕
萬正乾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黃郁庭律師
被 告 萬正豐
李郁菁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7,94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3,2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原
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之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而
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
時該年度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65,664元。
㈡系爭房屋層次面積為223.81平方公尺(含1層179.87平方公尺、
騎樓43.9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179.7平方公尺(含平
台11.07平方公尺、地下層168.6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為13.
20平方公尺(計算式:92.38平方公尺×1/7=13.20平方公尺,
小數點2位以下4捨5入),是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為416.71平方
公尺(計算式:223.81平方公尺+179.7平方公尺+13.20平方公
尺=416.71平方公尺)。
㈢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房地之市值約為69,033,845元(計算式
:165,664元×416.71平方公尺=69,033,845元,元以下4捨5入
,下同)。又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667/1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1,507,942元(計算式:69,033,845元×1667/1000
0=11,507,942元)。
SLDV-113-補-1091-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