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7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仁和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329,4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原告僅繳納1,500
元,尚欠2,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SDEV-114-沙補-74-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