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許正裕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正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許正裕前因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受刑
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一節,有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均影本1紙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
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且經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
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網路列印畫面及彰化縣警察局
鹿港分局關於受刑人拘提未獲之覆函等件足憑,此外,亦查
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亦
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足參
,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
入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CHDM-113-聲-1412-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