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施純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3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葉汝菁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保險,系爭車輛於民
國112年5月29日16時21分許,由訴外人歐仕傑駕駛行經彰化
縣○○鎮○○路00號前時,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因倒車不慎而碰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
,經送森那美起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廠(下稱起亞公司
北投廠)修復,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8,942元(
含工資費用2,520元、零件費用3,750元、烤漆費用12,672元
),已由其賠付上開修復費用予修車廠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等
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險保單查詢列印、系爭車
輛之行車執照、訴外人歐仕傑之汽車駕駛執照、彰化縣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及車損照片
、KIA電子發票證明聯、起亞公司北投廠估價單、代位求償
同意書(車體險)等為憑,並經本院職權向彰化縣警察局鹿港
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調查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
執,經原告聲請即為訴訟辯論及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
條第1項等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18,942元(含工資費用2,520元、零
件費用3,750元、烤漆費用12,672元),其中零件費用部分
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是於112年2
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系爭車輛之行
車執照在卷可憑,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
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迄至112年5月29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4月(未
滿1月,以1月計),則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金額為3,289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2,520
元、烤漆費用12,672元,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應為18,4
81元(計算式:3,289+2,520+12,672=18,481)。又本件車
禍之發生是因被告倒車疏未注意其他車輛而碰撞系爭車輛,
被告固有過失,然訴外人歐仕傑駕駛系爭車輛疏未注意前方
車輛左轉或廻轉仍未完成,即往前行駛,亦有疏未注意車前
狀況之情形,就本件車禍發生亦有過失。本院審酌被告與訴
外人歐仕傑上開過失情節,認被告為肇事主因,應負7成之
過失責任,訴外人歐仕傑則為肇事次因,應負3成之過失責
任,並應由原告所承擔。則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於
12,937元(計算式:18,481×70%≒12,937,元以下四捨五入
)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諭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
,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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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3,750×0.369×(4/12)=4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750-461=3,289
HUEV-114-虎小-14-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