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0 號
聲 請 人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
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
之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1 款但書(下稱系爭規定),
因該規定未明定排除「原物分配部分共有人,並就共有物全
部仍維持共有」之情形,致確定終局判決之結果反創設另一
新共有關係,此與共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藉以消滅共有
關係之目的相扞格,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書所載,聲請人係對法院依法分割共有物之結果為認
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
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
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