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菖
蘇聖文
尹少翔
洪將富
胡昱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9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建菖等人因妨害秩序等案
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
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PTDM-112-訴-366-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