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3號
原 告 柯明福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原 告 柯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家羚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所示
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事項
一、應補正事項:
㈠起訴狀記載原告柯尊華有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委任狀,應補正之。
㈡原告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415,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事項:
㈠原告柯明福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柯尊華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張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應以附表方式陳報由誰支出、就醫日
期、醫療院所、科別、金額等,並提出完整、清晰之醫療單
據(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㈢原告請求喪葬費用部分,應以附表方式陳報由誰支出、支出
時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㈣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
㈤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CHEV-114-彰補-13-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