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方綺如
被 告 鄒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535,700元,
附帶請求起訴前自民國108年4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9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647,3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
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3,055元(計算式:6,5
35,700+1,647,355=8,183,05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裁判費65,246元,尚
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SLDV-113-補-1024-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