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乙OO之女,相對人因罹
腦中風,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
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配偶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乙OO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甲OO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配偶丙OO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親屬系統表。
3.戶籍資料。
4.親屬會議紀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
之配偶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丙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6.丁OO、戊OO、己OO、庚OO、甲OO及丙OO同意選定聲請人甲OO
為監護人,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7.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8.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身心內科官OO醫師出具之成
年監護鑑定書。
㈡相對人為腦中風併重度認知功能障礙,有重大之精神障礙,
日常生活事務完全需倚賴他人照護,呈現嚴重障礙,短期回
復可能性極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甲OO聲請對相對人乙OO為監
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甲OO為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
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
TCDV-113-監宣-608-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