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7號
聲 請 人 彭莉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五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07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214069-0 1 1000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82824-9 1 170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2077-1 1 409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116100-3 1 236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133745-7 1 363
TPDV-113-除-1807-20241128-1